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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绑减负,高校自主权再上大台阶

发布时间:2017-07-05    分享到:

近日,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意见》提出了很多有针对性的举措,既有突破性的改革,也有现行政策的完善。

探索人员总量管理,扩大用人自主权

      教育部所属高校现行编制规模,主要是上世纪90年代初由编制管理部门核定。高等教育事业根据国家需要经过一个时期的快速发展后,高校编制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事业发展需求。

     “此次‘放管服’改革将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为改革现行编制管理方式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改革通道。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根据生师比、办学层次、高校特点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研究制定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适时选择不同层次类型、工作基础好、日常管理规范的高校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在高校人事管理、岗位设置方面,教育部除根据政策要求保留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级别确定权外,其他权限均已下放至所属高校。收入分配方面,除根据政策要求保留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权、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核定权外,其他权限均已下放至所属高校。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所属高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依法依规自主开展相关工作,教育部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干预管理过程。

      地方高校的编制、人事和薪酬等方面由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管理,有的地方高校反映在用人自主权方面所受限制较多。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教育部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继续推动落实和扩大高校人事管理自主权。

下放职称审批权,改进评审方法

     《意见》提出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主要包括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审批权和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高校,这标志着完全取消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教授和副教授职称评审权的审批,落实和扩大了高校办学自主权。

      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高校可以自主评审副教授。但是,高校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由教育部实施。具备评审权的高校自主评聘,不具备评审权的高校参加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职称评审。在评审方法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对师德、教学业绩考核重视不够、科研成果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尚未完全建立。

     《意见》实施改革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将全部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教育、人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管。在评审方法方面,强调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

     改进经费使用管理,扩大资产处置权限

      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是此次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主要解决高校经费安排自主权、统筹权、预算调整权问题,高校经费使用管制程序条件多、制约预算执行问题,高校资产处置及处置收益使用权和高校税收负担较重等四方面问题。

      针对基本支出占比较低的地方,《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以扩大高校经费安排自主权。对高校一直反映的预算调整周期长、程序复杂,当调整预算批复下来时已经没有时间执行的问题,《意见》明确通过尽快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由高校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在不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自主统筹使用项目资金,切实扩大高校项目经费使用统筹权、预算调整权。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针对高校普遍反映的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影响预算执行进度的问题,将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授权支付范围。对于授权支付拨款申领程序过多过细的问题,为切实减轻高校工作量,将逐步实现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

      在解决高校资产处置及处置收益使用权问题上,一方面,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另一方面,学校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由上缴国库调整为留归学校使用,以调动高校的积极性。对高校反映突出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缴纳负担重的问题,税务部门将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意见》对加强经费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完善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强化高校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此外,明确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来源于:中国教育报2017年4月7日第3版)